2021年4月10日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《关于修改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〉等三部规章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为“《修改决定》”),对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》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》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》等三部规章进行了修订。其中,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》的修订内容是“将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56号,根据建设部令第98号修改)第十五条中的‘中外合资企业、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’修改为‘外商投资企业’”。
从住建部公布《修改决定》内容来看,本此修订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》,直接依据就是《外商投资法》和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》,并没有依据《民法典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对规章其他内容进行修订。
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》作为调整城市房地产的抵押秩序和抵押管理的部门规章,涉及到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合法权益的保护,自1997年5月9日根据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和《担保法》制定发布以后,已数轮次修改。根据《修改决定》,此次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》修订的内容非常少,只涉及到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中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术语表述,将“中外合资企业、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”修改为“外商投资企业”,不涉及其他条款的修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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